(2015)梁民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315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