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315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