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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骆汝华与黄桂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汝华,黄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骆汝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11。被执行人黄桂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4911。关于申请执行人骆汝华与被执行人黄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暂无法处理变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