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进府诉被告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郑州国粹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府,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郑州国粹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857号原告王进府,男,40岁。被告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勤,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同仁堂郑州国粹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勤,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府诉被告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郑州国粹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府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进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王进府负担。审 判 长 杨绿水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人民陪审员 蒲景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