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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惠喜、钱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惠喜,钱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莲桥花园云天雅苑会馆二层04、06间。法定代表人人:刘玉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金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秋红,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惠喜。被告:钱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惠喜、钱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惠喜、钱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惠喜、钱小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钱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