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7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白存粮与刘卡表、何艳、刘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存粮,刘卡表,何艳,刘俊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763号原告白存粮,男,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卡表,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何艳,男,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俊刚,男,197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存粮与被告刘卡表、何艳、刘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卡表、何艳、刘俊刚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存粮撤回对被告刘卡表、何艳、刘俊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白瑢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月日月日拟稿人:月日事由:附件:民事裁定书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发文(2015)神民初字第07763号2015年12月3日封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