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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8-07-25

案件名称

唐爱玲、吴保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玲,吴保青,唐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唐爱玲。被执行人吴保青、唐艳霞。唐爱玲申请执行吴保青、唐艳霞、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爱玲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7583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保青、唐艳霞、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爱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保青、唐艳霞、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5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吴保青、唐艳霞、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爱玲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