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在浙江省兰溪市水亭畲族乡珠带式村交流会会场,未取得医师资格为他人补牙诊疗活动时,被兰溪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因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兰溪市卫生局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予以陈某警告、罚款50元。又因被告人陈某非法行医,兰溪市卫生局于2015年2月9日,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予以陈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剪刀等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证人赖某、徐某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清单;4、辨认笔录及照片;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6、现场照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8、停业保证书;9、情况说明、卫生行政执法询问笔录;10、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并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第二条(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陈某的牙钻机1把、擦擦净75%酒精1瓶、造牙粉2瓶、合成树脂牙1盒、义齿基托树脂Ⅱ型2瓶、玻璃离子水门汀2号粉剂1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雅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旭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