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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甪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太仓市博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庆谊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博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市庆谊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太仓市博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北西路商住楼20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龙,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庆谊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18号。法定代表人白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博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庆谊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博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市博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1元、财产保全费1055元,合计人民币2266元,由原告太仓市博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