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史晨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