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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赵顺来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赵顺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857号原告赵小明,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颉本红,甘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顺来,男,生于1967年1月3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明与被告赵顺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明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小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成人民陪审员  蒋胜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孟彦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