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赵顺来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赵顺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857号原告赵小明,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颉本红,甘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顺来,男,生于1967年1月3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明与被告赵顺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明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小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成人民陪审员 蒋胜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孟彦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