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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与福建牛郎织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福建牛郎织,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本福,林少雅,詹训旺,郭顺全,郭展平,游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344号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43号。负责人倪春云,行长。被告福建牛郎织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1号楼6层615室。法定代表人吴本信。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04号6#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本福。被告陈本福,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少雅,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詹训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顺全,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郭展平,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游锦堂,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诠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中泉居委会1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诉被告福建牛郎织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陈本福、被告林少雅、被告詹训旺、被告郭顺全、被告游锦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福建牛郎织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陈本福、被告林少雅、被告詹训旺、被告郭顺全、被告游锦堂银行账户内存款27453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牛郎织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陈本福、被告林少雅、被告詹训旺、被告郭顺全、被告游锦堂银行账户内存款274539.15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幼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