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诉陈红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陈红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278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香榭花都会所。组织机构代码55322552-5。负责人李刚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强,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红娇,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诉与被告陈红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以其欲与被告陈红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