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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邢筱琴与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筱琴,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邢筱琴,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汪达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筱琴与被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筱琴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所有的皖E**号、皖E**号号、皖E**号号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筱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鞍山市天马铸锻有限公司所有的皖E**号、皖E**号号、皖E**号号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芮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