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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浩斯巴雅尔、田永清、阿拉腾德力格尔、奥艳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浩斯巴雅尔,田永清,阿拉腾德力格尔,奥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余强,杭锦旗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单玉明,男,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浩斯巴雅尔,男,蒙古族,退休职工。被申请人:田永清,男,汉族,牧民。被申请人:阿拉腾德力格尔,男,蒙古族。被申请人:奥艳阳,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浩斯巴雅尔、田永清、阿拉腾德力格尔、奥艳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个人浩斯巴雅尔个人工资账户,已扣划工资偿还本案案款,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礼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阿 古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