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铁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高玉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高玉才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铁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白菊路1025号。代表人:蔡大伟,该段段长。被告:高玉才。本院在审理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高玉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负担。审判员 郑国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