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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樊金令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金令,李士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877-1号被执行人樊金令,女,1966年1月1日出生,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李士满,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正在服刑。樊金令、李士满诈骗一案的(2015)三中刑初字1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樊金令应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5.3万元,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李士满应承担人民币367万元的连带退赔责任,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樊金令名下房产已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处分,本院虽查封了李士满名下机动车两辆,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中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没收个人财产部分、第二项罚金部分、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宏磊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