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调确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阙伟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阙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59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九一北路116号。负责人苏龙锋,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艳梅。申请人阙伟才。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申请人阙伟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申请人阙伟才信用卡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阙伟才应归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信用卡欠款总额21839.81元(其中本金19989.28元及截止至2015年11月15日的利息1435.81元、滞纳金414.72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以银行计算为准)。还款计划:于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9月止,每月28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6年10月28日前归还1839.81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以银行计算为准)。二、若申请人阙伟才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有权就申请人阙伟才尚欠的款项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