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乔国莉与李北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莉,李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67-1号原告乔国莉,平安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北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覃静。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乔国莉、李北成据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北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1号(安居3号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244831)的查封。二、解除对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宝马1997CC越野车WBAWX)的查封。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郭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