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809号原告梁某某,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代某某,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梁隆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