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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809号原告梁某某,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代某某,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梁隆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