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袁明伟与周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伟,周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袁明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栋梁,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周栋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栋梁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栋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栋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