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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俊柱与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范俊柱,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俊柱,男,汉族,山东省兖州市公路局职工,山东兖州市海源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耐力,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世卿,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兴利,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范俊柱因与被申请人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杨国香审 判 员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宁 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兰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