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张运营、邱荣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张运营,邱荣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代表人杨为。被执行人张运营,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邱荣焕,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申请执行张运营、邱荣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运营、邱荣焕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55900.4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荣焕名下有位于顺昌县埔上镇大布村0940宗地(林权证号(2014)0XXXX号)的山场林权,2015年7月8日本院以(2015)顺执字第3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山场林权。本院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运营、邱荣焕在银行虽有存款,但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申请标的,2015年6月23日本院以(2015)顺执字第34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邱荣焕在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张运营、邱荣焕名下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荣焕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实冻金额不足支付申请标的;邱荣焕名下位于顺昌县埔上镇大布村0940宗地(林权证号(2014)0XXX与)的山场林权已查封,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