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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何翠英与陈兴、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翠英,陈兴,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字第43号原告:何翠英,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兴,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丽华,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英与被告陈兴、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兴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永泰县XX镇XX新村120号二层楼房(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号)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案外人柯生才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永泰县XX镇YY路171号二层楼房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樟S字第××号)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何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兴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永泰县XX镇XX新村120号二层楼房(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三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房产由被告陈兴自行保管;三、在财产保全期间,柯生才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永泰县XX镇YY路171号二层楼房房产(所有权证号:榕樟S字第××号)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期限二年),在财产保全期间该房产由柯生才自行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霞人民陪审员  游新木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