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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邱尔坚与施炳华、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尔坚,施炳华,张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25号原告邱尔坚,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被告施炳华,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瑞,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邱尔坚与被告施炳华、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刚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基隆,被告施炳华、张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尔坚诉称,被告施炳华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11月3日以张瑞为担保人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了月利率按3%计算的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据让其收执。经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施炳华偿还借款2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1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施炳华辩称,借据所记载情况属实,但该笔款是其向另外他人所借并不是邱尔坚,只是当时借据上没有填写出借人。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张瑞辩称,她不认识邱尔坚,对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施炳华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了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款人施炳华,担保人张瑞,金额2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等事项。原告邱尔坚持该借据于2015年10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有原告邱尔坚提交的借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笔借款系其向他人所借,但是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未能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造成本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炳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尔坚借款2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3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炳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施炳华、张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刚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曾伟东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