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清远银盏温泉旅游渡假区发展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银盏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清远银盏温泉旅游渡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银盏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清远银盏温泉旅游渡假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银盏温泉。法定代表人:陈石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银盏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银盏温泉宾馆*号楼。诉讼代表人:刘茂林,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书城路都市名园明汇阁*栋****室。法定代表人:黎西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清远银盏温泉旅游渡假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银盏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清远银盏温泉旅游渡假区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宫邦友审 判 员 孙祥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蓓蓓刘静书 记 员 潘海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