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商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安华新年年有鱼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华新年年有鱼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商初字第00199号原告海安华新年年有鱼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住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3号。法定代表人丁兆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书侠,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倩,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法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安平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庞爱珠。原告华新公司与被告爱法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现原告华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核,原告华新公司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华新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