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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康燕因与杨少龙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X,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康X因与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以其与杨XX感情尚未破裂原审判决离婚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X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X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康X负担。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