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康燕因与杨少龙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X,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康X因与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以其与杨XX感情尚未破裂原审判决离婚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X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X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康X负担。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