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冷明英与张素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明英,张素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824号原告冷明英,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费跃明(原告冷明英丈夫),男,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素蓉,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被告张素蓉丈夫),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冷明英诉张素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冷明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明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冷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