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民委员会与张松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民委员会,张松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47号原告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振勇,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张怀亮,宝丰“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松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松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延飞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