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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武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董文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137号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宗利,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北票市黑城子镇。委托代理人赵宇,男,汉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董文武,男,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武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