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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与牟红军、王朝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牟红军,王朝武,黄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4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法人代表穆世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福彪,系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黎,系该行南湖里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牟红军。被告王朝武。被告黄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诉被告牟红军、王朝武、黄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于2015年1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晓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宋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