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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宝龙与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龙,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40-1号原告:郭宝龙,男,196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曾庆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郑巢,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原告郭宝龙诉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宝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宝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龙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严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