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南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庞世刚与广西泰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世刚,广西泰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文龙,朱鹏程,邱茂洪,章艳华,胡志军,楼利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钦南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庞世刚。委托代理人黎翎翎,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泰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黎合江大花坛附近。法定代表人卢勇,经理。被告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钦州汽车北站二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辉,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湘东,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龙。被告朱鹏程。第三人邱茂洪,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邱茂华,公安局干警。第三人章艳华,基本情况不详。第三人胡志军,基本情况不详。第三人楼利强,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世刚诉被告广西泰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文龙、朱鹏程、第三人邱茂洪、章艳华、胡志军、楼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世刚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世刚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庞世刚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世刚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庞世刚负担。审 判 长 黄文辉人民陪审员 黄锦政人民陪审员 罗 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曾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