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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张孝弟、俞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冬梅,张孝弟,俞爱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504号申请人张冬梅。被申请人张孝弟。被申请人俞爱珍,系被申请人张孝弟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冬梅诉被申请人张孝弟、俞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冬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孝弟、俞爱珍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冬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孝弟、俞爱珍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冬梅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92号凯华丽景3栋3单元10层4号房屋(房产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