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秀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秀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153号罪犯黄秀珍,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康刑初字第00002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秀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秀珍犯诈骗罪,与原犯诈骗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黄秀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秀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秀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