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鲁湘黔与湖南中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湘黔,湖南中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晏建华,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383-1号原告鲁湘黔,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果平(一般代理),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539号。法定代表人喻正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晏建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原名宁乡县金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郑旗,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戴事雄(一般代理),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雨婷(一般代理),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湘黔与被告湖南中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晏建华、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鲁湘黔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湘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湘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被告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周 纳人民陪审员 周 海人民陪审员 游超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