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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赫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张某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2381号原告赫某,男,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刘某,女,52岁,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赫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邵 威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安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