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永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负责人:史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云朋,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生。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冀B×××××号丰田牌小轿车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系原告李永生所有,原告于2014年2月7日为其所有的上述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8342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7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原告李永生。2015年1月4日15时50分,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唐山市丰南区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群立小学路口时,与前方顺行吴玉刚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号轻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李永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玉刚无责任。2015年1月8日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为81270元。另原告支付公估费2420元、施救费600元,上述损失合计8429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永生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金人民币84290元,理据充足部分为78251.25元,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车损评估价格过高,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依职权通知相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原被告双方对出庭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相关人员对其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也作出了合理解释,且被告未提供符合民诉法规定的重新鉴定的证据,故本院不予准许;因出庭鉴定人员未对车辆配件残值的扣减方法及参照标准进行明确解释说明,故本院酌情扣除车辆配件损失71575元的5%为3578.75元;原告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时未通知合同的相对方(保险人)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出现保险事故后向被告主张赔付被告怠于履行核损义务,故原告主张的评估费2420元,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施救费产生的依据也未提供相应的施救费收费标准,被告辩称按照河北省施救费收费标准计算,本院予以采纳,故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本院支持560元;对于被告的其他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永生保险理赔金人民币78251.25元。二、驳回原告李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被告承担1770元,原告承担137元。判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公估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程序违法,且公估报告中损失评估明细表与车损照片不符,被保险车辆公估价值超过该车实际损失,且一审开庭时未提交修车发票。公估费是在未通知上诉人的前提下属于单方扩大损失行为,上诉人不予承担。请求依法改判,并且申请委托非公估机构对该车进行鉴定。诉讼费、鉴定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或侵权人承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公估报告及对公估人员的当庭质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车损数额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定评估费系被上诉人扩大损失,未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