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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萍、XX明、高宗书、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萍,XX明,高宗书,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44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任杰,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人许萍,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明,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许萍,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XX明,男,汉族,1969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高宗书,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高宗书,清算组组长。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萍、XX明、高宗书、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400元已被本院扣划,给付申请人;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瓜洲村平条组的土地使用权、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瓜洲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以评估拍卖周期较长为由,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评估拍卖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因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损害他人权益,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江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