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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民一终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凤玲、刘理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张军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李凤玲,刘理聪,张军功,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捷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马民一终字第00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代表人:苏平峰,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玲,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理聪,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功,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捷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凤玲、刘理聪、张军功、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捷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先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