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蒋丛中与周诗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丛中,周诗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蒋丛中被执行人:周诗杨申请执行人蒋丛中与被执行人周诗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丛中于2015年9月1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诗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霍民执字第006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蒋丛中如发现被执行人周诗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维 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