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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蓝秀青与张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秀青,张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蓝秀青,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张少珍,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秀青诉被告张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蓝秀青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