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蓝秀青与张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秀青,张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蓝秀青,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张少珍,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秀青诉被告张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蓝秀青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