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4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付丰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丰,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226号原告付丰,男,1981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艳,女,1982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俊才,男,1974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鑫磊,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丰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丰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付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丁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