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XX,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啜惠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