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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XX,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啜惠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