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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世明与方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明,方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梁世明,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方德海,住德惠市。上列申请执行人梁世明与被执行人方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9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树森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