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文洋、李福元、胡金秀与高伟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洋,李福元,胡金秀,高伟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文洋,男,汉族,2003年8月31日,。法定代理人:周海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8日,现住奇台县。原告:李福元,男,汉族,现年68岁,现住奇台县。原告:胡金秀,女,汉族,现年67岁,现住奇台县。被告:高伟娟,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24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审理原告李文洋、李福元、胡金秀诉被告高伟娟继承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文洋、李福元、胡金秀于2015年12月3日以原、被告需要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洋、李福元、胡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洋、李福元、胡金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文洋、李福元、胡金秀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