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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彭勃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答复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21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勃,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欣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强,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上诉人彭勃因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67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彭勃向一审法院诉称,2013年7月中旬,我开始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诉。2013年9月17日,市人社局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答复称:“您好,据您所述情况,经核实,您自2004年4月13日至2013年7月18日期间已不再属于市检察院的公务员,且也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鉴于您2004年4月13日已将档案转出,本人2013年7月18日提出对2013年7月2日市检察院二分院作出的《关于彭勃同志申请恢复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不服,因此,您所提申请答复意见不属于《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鉴于上述具体情况,不建议您再呈递申诉材料”。我不服上述答复,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由市人社局对我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诉行为是市人社局针对彭勃的信件所提问题的一种回复,未对彭勃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彭勃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彭勃所提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彭勃的起诉。彭勃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本院,认为市人社局所作涉案答复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未开庭质证、认证,草率作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彭勃请求改判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由市人社局确认其退休公务员身份、享有退休干部的人事申诉权、系属于国家财政负担的退休检察干部。市人社局同意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彭勃提起撤销市人社局所作涉案答复的行政诉讼,因本案被诉行为系市人社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彭勃所提问题作出的一种建议性回复,未对彭勃设定权利义务,从该回复的形式、内容等方面认定,亦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对彭勃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彭勃所提本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裁定驳回彭勃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彭勃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勇代理审判员  陈雷代理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