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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春方、何方顺与何方顺、何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方,何方顺,何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864号原告:王春方。被告:何方顺。被告:何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方为与被告何方顺、何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王春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