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56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