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三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裴进业与裴金兵相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进业,裴金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进业,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陈莲英,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裴进业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金兵,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临澧县公路局职工,住临澧县。上诉人裴进业因与被上诉人裴金兵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裴进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裴进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进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裴进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