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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三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裴进业与裴金兵相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进业,裴金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进业,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陈莲英,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裴进业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金兵,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临澧县公路局职工,住临澧县。上诉人裴进业因与被上诉人裴金兵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裴进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裴进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进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裴进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晓敏 微信公众号“”